兒少保護&家庭暴力防治

兒少保護情事 (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)

  • 兒少有下列行為者
  1.  兒少施用毒品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。
  2.  兒少充當酒家、特種咖啡茶室、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、色情、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。
  • 任何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:
  1. 遺棄
  2. 身心虐待
  3. 利用其從事有害健康等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
  4. 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。
  5. 利用其行乞。
  6. 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。
  7. 強迫其婚嫁。c拐騙、綁架、買賣、質押,或以其為擔保之行為。
  8. 強迫、引誘、容留或媒介其為猥褻行為或性交。
  9. 供應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。
  10. 利用其拍攝或錄製暴力、猥褻、色情或其他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、影片、光碟、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。
  11.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,對其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、影片、光碟、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。
  12. 帶領或誘使其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。 
  13. 強迫、引誘、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(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自殺防治中心)。
  14.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。
  • 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:
  1. 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。
  2.  對於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,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。
  •  下列緊急情況,建議立即以電話聯繫當地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處理,並依兒少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,於主管機關處理前,提供兒少適當之保護及照顧
  1. 兒少有以上列舉之保護情事,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。(限有填列上開選項者)
  2. 兒少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,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。
  3. 兒少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,但未就醫者,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。
  • 兒少遭受其他迫害,致其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。

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辨識指標.pdf (780771)

兒少保護事件通報處理流程.pdf (116796)

公文規定0903.pdf (118289)
教育人員責任通報事件類別暨校安通報類別對照表.docx (27519)

協助繳交健保費措施.pdf (609,6 kB)
安心就醫通報表.doc (98,5 kB)
安心就醫通報表.pdf (1 MB)
家暴通報單_103年適用版.doc (93 kB)
性侵害通報單_103年適用版.doc (69,5 kB)

高風險宣導海報.JPG (233099)